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时间:2016-07-05     来源:
          
          
          
        权力项目编码  | 3709000102008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 
 权 力 类 别  | |
 承 办 机 构   | |
 实 施 对 象  | 行政机关 | 
 事 项 依 据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国务院令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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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收费情况: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