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土地用途审批
时间:2016-07-05 来源:
权力项目编码 | 3709000102003 |
权力项目名称 | 变更土地用途审批 |
权 力 类 别 | |
承 办 机 构 | |
实 施 对 象 |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
事 项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使用者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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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5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