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审批
时间:2016-07-05 来源:
权力项目编码 | 3709000102002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审批 |
权 力 类 别 | |
承 办 机 构 | |
实 施 对 象 |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
事 项 依 据 | 1.《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出让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出让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3.《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使用者签订。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电 话 | ? |
备 注: |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5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