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时间:2016-07-05     来源:
          
          
          
        权力项目编码  | 3709000102001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权 力 类 别  | |
 承 办 机 构   | |
 实 施 对 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事 项 依 据  |   1.《土地管理法》第52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令)第4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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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收费情况: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