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事项名称 | 对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
事实依据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地质环境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