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划拨土地审批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3、划拨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
(二)所需提报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
2、立项批复及环评意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地质灾害易发区提供经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提供经备案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涉及新增用地的,需提交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三)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及供地方案审批时间)。
(五)办理程序
1、分局受理、初审(4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分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回执单。各分局组织相关科室、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2、市局审查、办理(6个工作日)
(1)审查(1个工作日)。分局将申请以及相关材料报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人员接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2)复核、会审。(2个工作日)
窗口代表进行复核,需要会审的及时提出申请,首席代表主持会审会。
(3)签发批文(1个工作日)。窗口起草批文,窗口代表审核、首席代表签发,窗口编号。
(4)进行供地公示,填写《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期10日,不计入承诺期限)。
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期满无异议的,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5)制作批件,发件(1个工作日)。窗口制作批件并盖章。申请人持业务受理回执单领取批件。
需各分局提交的材料:
(1)分局会签单或者审查说明;
(2)权属来源证明性材料;新增土地的需提供农转用土地征收批文,土地补偿到位及腾空、交付土地的证明材料,补偿协议的兑付凭证、社保费票据等复印件;
(3)宗地图,TXT电子坐标(80坐标系、3度分带);
(4)地籍调查材料;
(5)土管会会议纪要或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形成电子版一同报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六)办理地点:东岳大街382号
建设大厦三楼东厅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七)投诉咨询电话:8290225 829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