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批准我市新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启动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为了促进征地工作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主要采取以下几个做法完善我市新的标准:
一是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调查工作可以了解民意,分析趋势,为最终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深入调查。市局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乡间地头,与基层干部交流,向农民请教,了解农产品价格,摸清我市各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
二是科学测算。泰安市旧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2008年制定,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对于修订标准的期盼很强烈。市国土资源局重点依据原2008年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与临沂、潍坊、烟台等市的标准进行对照,根据我市实际拿出初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新标准制定初稿后,需要了解各方意见,让决策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市局发函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景区管委和住建委、物价局、高铁新区等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参照反馈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是组织听证会。今年8月22日,市国土资源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对标准进行了听证。听证代表提出了许多合理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采纳了听证代表的合理化建议,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新制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建筑类、果树类、青苗类,共30大项87种标准,其中简易石堰、乡间小桥、水管桥梁和青苗为新增加标准。新标准符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将移栽费、迁坟等均改为一次性补偿费。
二是农村合法住宅参照市政府《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标准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增加了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
三是被征地农民要求按照大包干补偿的,可以按照大包干补偿标准补偿。
四是整体提高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新制定标准普遍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40%,个别项目提高较大,如迁坟由原来每座150-500元提高到每座1000-1500元。
通过对比2015年济南市、临沂市、潍坊市、青岛市制定的标准(即将根据要求制定新标准)和2017年烟台市制定的标准,我市新制定的标准与其他地市标准相比总体相当,个别有差异,可以保障征地工作依法、高效、有序开展。
下一步的工作:
一是做好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很多被征地已经清点完毕并按照原标准签订了补偿协议,新标准发布后可能会发生被征地农民拒绝清地,要求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的情况。各县市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既要把握原则,又要积极稳妥的执行。原则上已经按照老标准清点确认的,继续执行原标准,没有清点确认的,执行新的标准。
二是严格规范征地纪律,杜绝抢栽抢建。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